(一)若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需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避免超过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二)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赔偿问题,可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延长时效。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还有六个月时效。
(四)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