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合理停运时间,以车辆被保全无法运营开始,到保全解除可恢复运营结束,做好起止时间记录。
(二)采用收益法计算损失,参考同类型车辆市场平均收入水平,调取运营记录、合同确定通常收入,扣除燃油费、过路费、人工费、车辆折旧费等运营成本得到净收入,注意保留相应票据。
(三)若双方对损失计算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将评估报告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营运车辆被保全导致停运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据此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