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需担责,担责后可追偿,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在六个月内要求担责,债权人可任选连带责任人主张全债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借款合同里,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两种选择,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能要求连带责任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追偿范围以实际承担责任为限。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需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而且,连带责任人对债务清偿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随意选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如果在借款合同涉及连带责任保证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