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之间事故:各自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超出部分,有商业险的由商业险按50%比例赔偿,无商业险则自行承担5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机动车一般承担60%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承担40%。
(三)赔偿协商: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
(四)协商无果的解决途径: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及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