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零五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其内容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以下为你详细解读该条规定中所涉及的证据要求: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含义 :第三人未能参与原诉讼不是由于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存在客观障碍导致无法参加。
证据类型
不可抗力相关证据 :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战争等导致第三人无法收到诉讼通知或参加诉讼。可以提供相关的气象报告、政府发布的灾害公告、新闻报道等作为证据。
他人原因导致未获通知的证据 :例如,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出现失误,将文书送错地址或者被他人冒领。第三人可以提供邮件查询记录、送达回证等证明送达存在问题;若因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诉讼信息,第三人可提供与对方当事人沟通的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有隐瞒行为。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含义 :原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有误。
证据类型
新证据 :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新证据。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判决依据的合同文本存在伪造情况,第三人发现了真实的合同文本并提供作为证据;或者在侵权纠纷中,原判决认定的侵权事实与实际不符,第三人提供了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新的证据来证明真实情况。
法律适用错误的依据 :如果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第三人需要提供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案例等,以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例如,原判决错误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法律条文,第三人可以提供该法律废止的公告以及应当适用的现行法律条文。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含义 :原裁判文书的错误内容对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造成了损害。
证据类型
权益受损的证明 :如第三人拥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原判决错误地将该财产判给了他人,导致第三人财产权益受损;或者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原判决的结果影响了第三人依据合同应享有的权益,第三人可以提供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等证明权益受损。
损失计算的证据 :如果第三人因原判决错误遭受了经济损失,需要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和相关证据。例如,因原判决错误导致第三人无法正常经营,第三人可以提供经营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