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凭借条起诉对方不认账时,可补充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若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二)提供包含双方借款沟通内容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此佐证借贷关系,与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若对方提出已还款或借条受胁迫所签等抗辩理由,由对方对其主张进行举证,若对方无法举证,法院会依据双方证据和具体情况判断。若证据能充分证明借贷事实,法院通常支持债权人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