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车辆登记在抵押方名下时,抵押权人若不知是夫妻共同财产,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抵押登记,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使抵押有效,此时应保留好支付凭证、登记证明等证据。
(二)若车辆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抵押方擅自抵押,另一方不追认则抵押合同可能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可主张赔偿,要注意收集证明自己善意的证据。
(三)若抵押权人有理由相信抵押方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抵押有效,需提供能证明有理由相信的相关证据。
(四)受损害方可向无权处分方请求赔偿损失,要准备好证明自身损失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