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保全车辆期间停车费用由作出保全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以防止行政机关把自身行政成本转嫁给当事人。
(二)在司法实践中,若法院保全车辆且停车场与法院无保管协议,车辆被保全人可先支付停车费,再在后续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
(三)若停车费因被保全人原因不合理增加,增加部分由被保全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