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获法院支持,可收集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双方分居证明等,向法院提出返还请求。
(二)若已领证未办婚礼但已共同生活,通常彩礼不予退还,此时给付方若无特殊情况不应主张返还。
(三)若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要证明自己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提供收入证明、生活支出凭证等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