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四十万,犯罪嫌疑人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若掌握其他犯罪线索,可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立功,以此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三)在司法机关讯问过程中,应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调查。
(四)若在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可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此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积极退赃、补缴税款,展示悔罪态度,使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