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商标侵权不一定要进行实物公证,权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法律解析:
实物公证能固定侵权实物证据的状态和内容,增强证据证明力与公信力,但不是商标侵权维权的必经程序。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形式多样,书证如合同、发票、宣传资料,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都可作为证据。若权利人能通过其他方式有效证明侵权事实,就无需进行实物公证,像清晰完整的监控视频能证明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或侵权方自认侵权等情况。不过,实物公证能避免证据灭失、篡改等风险,在诉讼中更易被法院采信。所以,权利人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实物公证。如果在商标侵权方面有疑问,或不确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