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若要让法院判离,需收集充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能表明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证据材料。
(二)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无法定离婚情形且对方不到庭,判离可能性低,此时可耐心等待。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增加判离几率。
(三)对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要积极配合法院诉讼流程,可当庭多进行事实阐述和证据展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