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为一般情况,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7日内作决定,刑拘期限最长10日,在此期间要及时收集证据,做好提请逮捕准备。
(二)若属于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1至4日,加上检察院7日审查时间,刑拘期限最长14日,公安机关要合理安排延长时间内的侦查工作。
(三)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作决定,刑拘期限最长37日,公安机关需全面深入开展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