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离婚二十年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若无中止、中断情形,不建议再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因为法院大概率会驳回请求。
(二)若有特殊情况,如一方隐瞒财产行为极其隐蔽,最近才发现,可积极收集能证明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