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信用卡诈骗涉案4千多元未达犯罪标准的情况,应认识到虽不判刑但有治安风险,要及时停止此类行为,避免后续累计数额达到犯罪标准。
(二)若已面临治安处罚,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按要求接受拘留、罚款等处理。
(三)如果是从犯,在后续可能出现诈骗数额达标的情况下,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