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足额交付货币、实物并转移财产权,完成出资义务,且在公司成立后不抽逃出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二)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防止单位相关人员实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三)若涉及相关案件,司法人员需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