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扣押涉案物品,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若情况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三十日,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
(二)当物品需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时,扣押时间不包含鉴定时间,且行政机关要明确鉴定时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承担鉴定费用。
(三)若行政机关超过规定时间未作决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被扣押的涉案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