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判断债务性质时,先查看债务产生时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若有则为共同债务。
(二)若一方单独负债,要考量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日常购物、子女教育等费用,若是则属于共同债务。
(三)当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