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原告先预交案件受理费,若被告败诉则费用由被告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按具体情况决定双方负担数额。
(二)案件受理费标准为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三)诉讼中产生的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当事人负担,费用承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是否实际支付取决于判决结果和案件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