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
(二)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采取行动前,债权人需收集相关证据,保证债权合法有效且在诉讼时效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