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认定协助他人洗钱18万且构成洗钱罪,当事人应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可视为坦白情节,在量刑时会得到考虑。
(二)若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需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罚。
(三)积极退赃,将协助洗钱的18万尽可能全部退还,这能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行为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