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像日常的衣食住行花费,不管妻子是否知情,都应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妻子要留意家庭日常开支和财务状况,可与丈夫沟通建立家庭财务公开制度。
(二)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子需偿还。此时妻子要引导债权人去举证,保留好自己不知情、未参与该借款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证据。
(三)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则妻子一般无需偿还。妻子需保存好能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