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己方车辆有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保险,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让保险公司先赔付部分损失,然后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二)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出申请,该基金在一定情形下会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三)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胜诉后若对方拒不赔偿,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其名下财产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若对方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