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条件: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情况,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行使方式: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及时通知对方。
(三)后续处理: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