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要遵守借款合同约定,等还款期限届满再要求还款,不能随意提前收回借款。
(二)当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债权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若债务人同意提前还款,债权人可提前收回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