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截止时间是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间届满之日,也就是起算三年的最后一天。
(二)若时效期间内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时,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