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法院会驳回起诉,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另一方发现对方起诉后,应尽快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维护权益。
(二)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因此要及时关注案件进展,避免错过提出异议的时机。
(三)若有有效仲裁协议,不应起诉,而应按约定申请仲裁。当事人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效力,遵循约定解决纠纷。
(四)若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可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疑问时,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