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达到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较大可能获得支持。
(二)若不满足以上两种法定条件,彩礼一般不予退还,但如果结婚时间短且未生育子女,可尝试与对方协商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