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亲应积极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成长条件。
(二)若其他亲属对母亲的监护资格有异议,母亲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证明自身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
(三)其他亲属若认为母亲存在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