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替别人偿债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
(二)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也能申请撤销。
(三)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