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人行使最初追索权时,要先确认是否存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遭拒绝等法定情形。收集好相关证据,如拒绝证明等。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进行追索。
(二)背书人等在清偿债务后行使再追索权,需明确行使对象为其前手。准备好清偿债务的相关凭证,以顺利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