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借条内容,确保借条要素完备,明确双方身份、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信息,避免出现涂改、内容不明确等情况。
(二)保留款项交付证据,对于大额借款,除借条外,还应提供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三)当被告提出受胁迫等抗辩时,原告要积极收集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来佐证借款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