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精神病人有支付能力,抚养费判定方式如下: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
(二)若精神病人因病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抚养方经济状况、孩子实际需求等,判决其少付或暂时不付抚养费。法院始终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