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要保证借条要素完备,如明确借款金额、时间、还款方式等,同时保留好款项交付的证据,如转账记录,以便在被告提出抗辩时能进一步举证。
(二)借款人若提出合理抗辩,如未收到借款或已还款,要提供相应证据,如聊天记录、收条等。
(三)若借条存在瑕疵,当事人可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交易凭证、往来短信等,辅助证明借款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