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可要求法院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方便查明债务人与保证人责任,避免后续因债务人责任不明产生新纠纷。
(二)若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可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但如果之后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再起诉保证人可能会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
(三)债权人也可直接将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这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