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得利人明确拒绝返还,受损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得利人拒绝返还的事实,从拒绝之日起开始关注诉讼时效。
(二)若得利人未明确拒绝但经合理催告后仍未返还,受损人要保留好催告的证据,如书面催告函、短信等,自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若得利人主动返还部分利益,受损人要记录好每次返还的时间和金额,剩余部分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返还之日起算。
(四)无论哪种情况,受损人都需注意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若有特殊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