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要诉讼离婚,应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和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证据可围绕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收集。
(二)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且调解贯穿诉讼全程。若调解无效,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三)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判离可能性通常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