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创作者可永久享有保护,不用担心时间限制。
(二)若涉及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若是个人作品,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到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截止;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当摄影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署名权除外),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不过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