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条件
1.存在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事实,双方共同生活需达到一定时长,偶尔短暂相聚不符合要求。
2.虽不要求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但有此情形能辅助认定。
(二)认定时收集证据建议
1.提供租房合同,证明双方共同居住。
2.收集邻居、物业的证人证言,证明二人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3.获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用于证明。
4.准备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直观反映双方共同生活状态。
5.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体现亲密关系及共同居住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的租房合同属于书证,邻居和物业的证人证言即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都在法定证据范围内,可用于证明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