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养子女,通常随养母生活,若养母有不宜抚养情况,如患严重疾病等,可随养父生活。
(二)两周岁以上养子女,父母都要求抚养时,法院综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判定,像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与子女感情等。一方有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等情形,可优先考虑。
(三)八周岁以上养子女,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收养关系须合法成立,若不合法,先解决收养效力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