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仅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为目的,不涉及第三人返还利益时,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因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此时以债务人为被告可有效行使撤销权。
(二)当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要求第三人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利益,应将债务人和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取得利益与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相关,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条表明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而被告的确定是保障该权利行使及利益实现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