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可解除,监视居住最长不超六个月,期限结束办案机关应及时办理解除手续。
(二)若发现不应追究被监视居住人的刑事责任,像经侦查认定其无犯罪事实、犯罪行为非其所为等,应立即解除。
(三)解除监视居住要按程序进行,先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
(四)解除后要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同时将解除情况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