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法定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比如患严重疾病、因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若子女已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具备抚养能力,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通常会支持。
(三)双方若能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可签订变更协议并进行公证;若无法协商一致,需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依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