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婚姻登记材料、家暴的报警记录等,向过错方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像家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要综合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确定。
(二)若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可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照顾老人的医疗记录、抚育孩子的费用支出凭证等,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三)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应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如低保证明、失业证明等,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