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要素要完备,书写借条时应明确借贷双方、金额、用途、出借方式等内容,这样在被告缺席或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时,更易获得法院支持。
(二)当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交付、款项已偿还等并提供证据时,出借人要准备进一步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如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在场证人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