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挂名股东退出前公司债务已产生,且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挂名股东要尽可能及时补足出资,以降低自身风险。
(二)若挂名股东能证明是受他人委托代持股权,且代持协议明确实际出资人承担相关债务责任,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所以代持股权时要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