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患精神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可与对方协商适当减免抚养费给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考量其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判决。
(二)若只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一定收入,仍需承担部分抚养费,可与对方协商调整数额,协商不一致也可诉至法院。
(三)减免抚养费不代表免除抚养义务,病情好转、经济状况改善后,应主动恢复给付或增加抚养费,若对方要求恢复或增加,也可通过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