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可随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若超过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才申请发给离婚证,因已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还想离婚,可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包括冷静期在内的相关程序。
(三)也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