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精神损失费且一方已履行,无欺诈、胁迫等情况,不建议反悔,因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法律效力,反悔难以得到支持。
(二)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约定。
(三)若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对精神损失费作出判决,若要反悔,上诉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