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想离婚可走诉讼程序。先起草好起诉状,准备身份证、结婚证、财产证明等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法院受理后会安排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若调解无效则开庭审理,审理时要围绕婚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举证辩论。
(三)法院判断感情破裂会综合多方面情况,如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等。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判决离婚,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一般不判离。
(四)不服一审判决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